云南被官员强奸幼女家属曾申请抗诉被驳

2013年10月18日16:03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18日电(杨孟辰)今日下午,记者向云南昭通官员强奸幼女案受害人律师证实,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发回重审决定书。

  据本案受害人代理律师介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大关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县前官员郭玉驰强奸幼女案,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与该案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早前报道:云南强奸幼女案现两争议:量刑标准与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强奸罪名成立一审获刑五年

  此前媒体报道,大关县检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时30分,被告人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卧室实施了奸淫。按照有关法律,应当以强奸罪追究郭玉驰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据大关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大刑初字第44号),法院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小区监控等资料证据,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郭玉驰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综合全案情节予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处被告人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家属发帖质疑判决 申请抗诉被驳

  在判决书下达后六天,2013年9月30日,以“一个在绝望中悲鸣的孩子:小浴”名义发出的标题为“一个被强奸的四岁小女孩一封公开信(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的贴子在某论坛网站上流传。帖子中详细描述了一名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的四岁小女孩被时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某某强奸的经过。

  该贴描述中称,“我被这位爷爷强行带到家中,被他按倒在床上,在我的哭闹声中,爷爷脱下了我的裤子……我吓坏了,拼命地想要挣脱爷爷的钳制,想要离开那个房间,就在这个时候我听到了妈妈在楼下高声的呼叫,于是我放声高呼,这时候爷爷非常不情愿的放开了我,顾不得其他,我急忙抓起身边的裤子就往门口冲去,在见到妈妈的一瞬间,我知道,我得救了。”帖子署名为幼女的母亲,还附有联系方式。据被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陈维镖向记者证实,这些情节与受害女孩母亲在呈交给法院的供词中描述一致。

  记者根据注明的手机号联系到了孩子的父亲。他也对帖子的内容予以了证实。是否是强奸未遂?律师表示,“关于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一、奸淫幼儿采取的是“接触说”,即,只要双方生殖器官发生接触;二、行为人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即可认定为强奸罪。”

  对强奸既遂事实,各方没有疑义,被告也承认。

  发帖的同时,9月30日,受害人监护人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10月8日,大关县检察院经审查后答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编辑:SN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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